证券代码:603133 证券简称:碳元科技 公告编号:2018-076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8年12月10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56.5万股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碳元科技”)于2018年12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18年12月10日为授予日,授予57名激励对象256.5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11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11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22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11月23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8年12月1日,公司披露了《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18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与《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8年12月10日。
2、授予数量:本次权益授予数量为256.5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20,800万股的1.23%。
3、授予人数:57人。
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8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60个月,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首次授予和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均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限售期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在解除限售期间,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
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一次解除限售 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二次解除限售 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完成登记之日起36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三次解除限售 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57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获授的限制性股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姓名 职位
票数量(万股) 授予总量的比例 当前总股本比例
冯宁 董事、董事会秘书、 18 5.62% 0.09%
高级副总裁
田晓林 董事、高级副总裁 18 5.62% 0.09%
刘颖 财务总监 6 1.87% 0.03%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214.5 66.93% 1.03%
(共54人)
预留部分 64 19.97% 0.31%
合计(共57人) 320.5 100% 1.5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主体资格,满足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和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