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对公司拟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一体化审计需求及公司的发展战略,拟聘任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从业执业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其变更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成荣 陈 及 胡 燕
2021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