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CuiweiTowerCo.,Ltd.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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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不超过7,700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2011年【】月【】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的总股本:不超过30,8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流通限制及期限、股东对所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翠微集团承诺:承诺人持有
发行人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承诺人持
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股东兴源房地产承诺:本次公开发行
前,承诺人共持有发行人股份2,725.80万股,
其中于2011年9月向翠微股份增资955.80
万股。对于2011年9月承诺人向翠微股份增
资前持有的1,770万股股份,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2011年9
月承诺人向翠微股份增资的955.80万股股
份,自完成该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2011年9月14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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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股东华纺房地产承诺:本次公开发行
前,承诺人共持有发行人股份2291.52万股,
其中于2011年9月向翠微股份增资803.52
万股。对于2011年9月承诺人向向翠微股份
增资前持有的1,488万股股份,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2011
年9月承诺人向翠微股份增资的803.52万股
股份,自完成该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2011年9月14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本公司股东凯振照明承诺:本次公开发行前,
承诺人共持有发行人股份443.52万股,其中
于2011年9月向翠微股份增资155.52万股。
对于2011年9月承诺人向翠微股份增资前持
有的288万股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2011年9月承诺人
向翠微股份增资的155.52万股股份,自完成
该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1年9月
14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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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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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
事项提示:
1、本公司控股股东翠微集团承诺:承诺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持有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承诺人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兴源房地产承诺:本次公开发行前,承诺人共持有发行人股份
2,725.80万股,其中于2011年9月向翠微股份增资955.80万股。对于2011年9
月承诺人向翠微股份增资前持有的1,770万股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2011年9月承诺人向翠微股份增资的955.80万股
股份,自完成该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1年9月14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华纺房地产承诺:本次公开发行前,承诺人共持有发行人股份
2291.52万股,其中于2011年9月向翠微股份增资803.52万股。对于2011年9
月承诺人向向翠微股份增资前持有的1,488万股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2011年9月承诺人向翠微股份增资的803.52万
股股份,自完成该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1年9月14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凯振照明承诺:本次公开发行前,承诺人共持有发行人股份
443.52万股,其中于2011年9月向翠微股份增资155.52万股。对于2011年9
月承诺人向翠微股份增资前持有的288万股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2011年9月承诺人向翠微股份增资的155.52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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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自完成该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1年9月14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本公司于2011年10月8日召开的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
同享有。
2011年12月3日,本公司召开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
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和比例: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
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
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
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若董事会认为公司资产规模、
经营规模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外,提
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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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关于本公司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和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详见本招股说
明书“第十四章股利分配政策”。
3、职工持股会已按照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经职工持股会第二届第五次理
事会及第二届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将所持本公司全部股份共计4,380万股
转让予翠微集团,并经第二届第六次理事会及第二届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进行清算注销。2010年4月27日,职工持股会在北京市民政局领取了注销通知
书。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尚有30人未签署相关文件并领取股权转让款,
该部分股权转让款由翠微集团代管,翠微集团出具承诺如下:(1)翠微集团将
严格按照职工持股会的委托,代职工持股会管理并负责发放未领款会员应得的
股权转让款及剩余财产分配款;(2)对于未来未领款会员就职工持股会转让股
权所提出的一切主张或任何请求,均由翠微集团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具
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调查核实、应诉、及补偿或赔偿等。
4、本公司租赁北京牡丹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中约有8,206㎡房产
为北京牡丹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建房产,未经规划及建筑施工许可,未取
得房产证。翠微集团对此事项出具承诺如下:若上述租赁房产的全部或任何一
部分因未经规划审批而被有权机关责令拆除或要求停止经营活动,则翠微集团
将承担本公司该等经营面积搬迁的相关费用,且对本公司搬迁期间的经营损失
做出及时、足额、有效的赔偿或补偿。
本公司向各方租赁翠微广场购物中心所用房产建筑面积合计为38,162.67平
米,目前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其具备《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房产证不存
在障碍。
5、本公司拥有的翠微大厦北楼房产地上部分存在规划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相
符合的情况,对此,翠微集团出具承诺如下:若翠微大厦北楼的全部或任何一
部分因改变房产用途被有权机关要求停止经营活动或对本公司作出任何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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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而造成经济损失,则翠微集团将承担本公司该等经营面积搬迁的相关费用,
并对本公司搬迁期间的经济损失及因有权机关行政处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做出
及时、足额、有效的赔偿或补偿。
6、通常情况下,新开的百货门店有2-3年的培育期,在此期间,百货门店
可能处于亏损较大的状态。本次募集资金拟主要用于投资翠微百货大成路店项
目,由于其具有一定的建设期及培育期,短期内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
一定的不利影响。
7、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经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
限公司国有股转持的批复》(京国资产权[2011]160号)批复,在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公司国有股股东翠微集团和华纺房地产分别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681.47万股、88.53万股(合计770万股)股份划转给社保基金会(按本
次发行上限7,700万股计算)。若本公司实际发行A股数量调整,翠微集团和华
纺房地产应划转给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