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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15 沪市 海星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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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15: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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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 2021 年 11月 2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该调整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做出,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

  2、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其内容及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前期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一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3、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是基于公司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际推进项目建设的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4、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李  澄                徐光华                    顾卫平

                                                    2021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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