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1 年 9 月修订版)
二零二一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原浙江新东方集团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第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
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组织在公司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四条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66.67 万股(以下称“首次公开发行”),于 2017 年 10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为:New East New Materials Co.,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 3333 号中国(合肥)国际智能
语音产业园 A 区科研楼裙楼 4 层 401 室,邮编 230001。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122.6732 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提高
产品质量,提高产品档次,把公司发展成为我国行业龙头企业,为社会创造财富,谋取股东收益的最大化。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货运:经营性危险货物
运输(第 3 类)(剧毒化学品除外)(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油墨、塑料制品制造、销售;化工原料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和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来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的持股数量、出资方式、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股份(万股) 比例(%) 出资方式
1 樊家驹 3050.00 61.00 经 审 计 的
2 朱君斐 762.50 15.25 净资产
3 俞凤卿 575.00 11.50
4 陶松满 187.50 3.75
5 徐芳琴 125.00 2.50
6 詹国民 50.00 1.00
7 周其华 50.00 1.00
8 汪更新 50.00 1.00
9 王岳法 50.00 1.00
10 樊家驯 50.00 1.00
11 樊家骅 50.00 1.00
合计 5000.00 100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122.6732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0122.6732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一)至(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公司董事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施。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