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东方材料 股票代码:603110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New East New Materials Co., Ltd
(住所:台州市黄岩黄椒路101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0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东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1、公司股东樊家驹、朱君斐、樊家驯、樊家骅、单志强分别作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东李汉忠、陶松满、徐芳琴、王岳法、詹国民、周其华、李素珍、王秀玲、汪更新、李洪波、台州市黄岩亲加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加亲”)分别作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北京建华、扬州嘉华、高创清控和中汇金玖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汇鑫茂通承诺:从俞凤卿和樊家骅处受让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此之外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樊家驹、朱君斐、周其华、詹国民、王岳法、樊家骅、徐芳琴、陶松满、李素珍、王秀玲分别作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1,000股的除外);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若减持股份,将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予以公告。若未履行公告程序,该次减持所得收入将归公司所有,同时,将如实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
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樊家驹、朱君斐、周其华、詹国民、王岳法、樊家骅、王秀玲分别作出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经发行人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上市发行前滚存的未
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共享。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母公司未分配
利润为4,249.26万元。
三、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
发行人于2015年9月16日召开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2、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4、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5、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但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不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在确定以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若证券交易所对于审议该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表决机制、方式有特别规定的须符合该等规定。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调整及实施
1、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出具意见。独立董事还可以视情况公开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要求,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2、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现金分红方案。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涉及对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在详细论证后,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后,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四)桐乡油墨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款
报告期内,桐乡油墨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为: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每年分配的现金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由执行董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审议通过。
(五)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
发行人在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基础上制定了《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年至2017年期间,发行人将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当年的利润实现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发行人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七、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四、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经发行人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发行人制定了《关于上市
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以下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