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09 证券简称:神驰机电 公告编号:2021-033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10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虽然本案已经判决,但对方仍可上诉,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及请求
2018 年 11 月 29 日,重庆力华自动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力华
自动化”或“原告”)作为原告,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院”)提起诉讼,认为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安来动力、神驰进出口、晨晖机电和重庆诺比为机电有限公司(晨晖机电的经销商客户,以下简称“诺比为机电”)侵犯了原告的“一种内燃机驱动发电机组并联运行的功率平衡控制方法”(专利申请号:201610062699.3)的专利权,请求判决上诉五家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ZL201610062699.3 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使用上述专利方法制造专利产品,以及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案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的行为),并对原告经济损失(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10 万元)共计人民币 10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负担全部诉讼费用。重庆一中院于同日完成立案,案号为(2018)渝 01 民初 630 号。
2019 年 4 月 17 日,重庆一中院组织召开庭前会议,对力华自动化原诉讼请
求作了进一步明确,经调整后的力华自动化诉讼请求如下:请求判决公司、安来
动力停止使用涉案方法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神驰进出口、晨晖机电及诺比为机电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请求公司、安来动力对力华自动化 1000 万元经济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神驰进出口、晨晖机电及诺比为机电承担连带责任。
二、诉讼判决情况
重庆一中院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进行开庭审理,近期对本案进行了判决,判
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力华自动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81,800 元,本案鉴定费 95,000 元(已由原告先行垫付)由原告重庆力华自动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重庆力华自动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存在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