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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89 沪市 正裕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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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89:正裕工业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1-25

股票简称:正裕工业                              股票代码:603089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

                          43楼4301-4316房)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裕工业”、“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8,000万股,本次拟发行2,667万股流通股,发行后

公司总股本为10,667万股。

    公司实际控制人郑连松先生、郑念辉先生、郑连平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正裕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元豪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通过元豪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劢先生、杨华珍女士、王才珊先生、杨军先生、陈灵辉先生、李振辉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叶伟明先生、方年锁先生、刘勇先生作为浙江元豪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此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郑连松先生、郑念辉先生、郑连平先生、陈灵辉先生、张劢先生、杨华珍女士、方年锁先生、李振辉先生、王才珊先生、杨军先生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所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正裕投资、元豪投资、郑连松先生、郑念辉先生、郑连平先生和其他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灵辉先生、张劢先生、方年锁先生、李振辉先生、王才珊先生、杨军先生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除权后);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除权后),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除权后),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事项

(一)关于信息披露违规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按届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控股股东正裕投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控股股东正裕投资、实际控制人将依法按届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购回已转让原限售股份。

    3、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承诺:因其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

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以下简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现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以下承诺:

    公司承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达成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依法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公告股份回购具体实施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控股股东正裕投资和实际控制人郑连松先生、郑念辉先生、郑连平先生承诺:将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如公司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或在公司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增持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了稳定股价而增持发行人股份应该满足以下条件:(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2)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公司现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在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仍然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时,公司现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司现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

后,公司现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公司现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但如果公司披露现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计划后3个交

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现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现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增持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现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了稳定股价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现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三、5%以上股东关于减持股份的承诺

    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正裕投资、郑连松先生、郑念辉先生、

郑连平先生承诺: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减持公司股票,本人/本公司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公司股票,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本公司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人/本公司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本公司违反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股票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本公司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低于 5%的,本人/本公司将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

    若本人/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