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博兴县经济开发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每股面值 1.00元 发行价格 17.64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4月28日 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8,000万股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现全及其配偶孙利娟、王现全亲属
王现国、侯万富共同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陈绪潇、深圳市松禾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南通松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壮、贾玉玲、姜洪章、
刘增祥、姚长明、谢海春、顾南君、徐波勇、王培德、孙海文、姚刚、
王兴林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股份限制流通及自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愿锁定承诺
该部分股份。
王现全、李壮、姚长明除分别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在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
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公司股东陈绪潇、贾玉玲、孙利娟、王现国、侯万富除遵守上述
承诺外,还承诺:在其亲属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其亲属离职
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1-1
王现全、孙利娟、陈绪潇、贾玉玲除分别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
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的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其本人或其亲属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变更、离职而放弃履行承诺。(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
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
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保荐人(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2017年4月26日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1-3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方案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先后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
的议案。
根据上述议案,本次拟发行股份总数量为不超过2,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
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拟采取全部新股公开发行的方式,存量股本次不进行公
开发售。
二、上市后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
作之因素导致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
定股价措施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指
公司最近一次公告的每股净资产值,公告后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
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2、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证券交易所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的相关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
上市条件,亦不会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及控股股东王现全、股东陈绪潇、非独立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依据本预案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股票收盘后,宣布启
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并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2个交易日内,将本次稳
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1-1-4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控股股东王现全、股东陈绪潇、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
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及控股股东王现全、股东陈绪潇、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以定性或定量的方式区别分析资本市场系统性变化、行业周期系统性变
化、公司业绩波动等不同因素对公司股价所产生的影响,并按照如下顺序顺次执
行相关措施:
1、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5个交易日内,由本公司组织业绩发布会或业
绩路演,积极与投资者就本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2、公司回购股票
(1)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5个交易日内,经有提案权的人士或股东提
案,本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由股东大会依法就前述议案进行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公司方可实施回购股份。
(2)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
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
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
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
(3)本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但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回购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
回购行为发生时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回购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回购行为发生前
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4)本公司回购股份后,将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要求,对回购股份予以
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注销或用于员工奖励。
(5)本公司控股股东王现全、主要股东陈绪潇、全体董事均承诺将在审议
稳定股价措施相关议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控股股东王现全增持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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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公司履行上述回购义务后的首个交易日,公司股份的收盘价格仍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则自本公司履行完毕回购义务之日起5个交易
日内,由控股股东王现全书面通知董事会其增持公司 A股股票的计划并由本公
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 A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
及完成期限等信息。
(2)控股股东王现全增持本公司股份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①单次增持资
金不低于300万元,或增持公司股份总额不低于增持行为发生时股本总额的1%;
②连续十二个月内王现全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应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③增持价格不低于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
4、公司第二大股东陈绪潇增持公司股票
(1)在控股股东王现全履行上述增持义务后的首个交易日,本公司股份的
收盘价格仍低于每股净资产,则自控股股东履行完毕增持义务之日起5个交易日
内,由陈绪潇书面通知董事会其增持公司 A股股票的计划并由本司公告,增持
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 A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
信息。
(2)陈绪潇增持本公司股份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①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
300万元,或增持公司股份总额不低于增持行为发生时股本总额的1%;②连续
十二个月内陈绪潇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应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③
增持价格不低于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
5、除独立董事、王现全、陈鸣宇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
票
(1)在陈绪潇履行上述增持义务后的首个交易日,本公司股份的收盘价格
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则自陈绪潇履行完毕增持义务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由
除王现全及陈鸣宇以外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通知
董事会其增持公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