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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83 沪市 剑桥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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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83: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30

603083: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1-093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向
全体监事书面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的通知,并于 2021 年10 月 29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须地先生召集,应参会监事 3 名,实际参会监事 3 名(其中监事张得勇先生以视频接入方式参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

  同意就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2、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3、在发表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监事会同意披露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发表意见如下:


  监事会认为,《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全文及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94)。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发表意见如下:

  监事会认为,《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核查《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同意发表意见如下:

  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下列《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⑴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⑵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⑶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⑷《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⑸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⑹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详情请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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