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材料,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及聘任程序合法、合规,被提名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其学历、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和经营管理经验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均达到胜任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要求。上述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该等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无正文,为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贵松 姚明龙 秦桂森
202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