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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83 沪市 剑桥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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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83:剑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7-10-23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IG ShangHai CO., LTD.
(上海市闵行区陈行公路2388号8幢501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2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24,467,889 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
本的 25%。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 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97,871,555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7 年 10 月 31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 Gerald G Wong、控股股东 CIG 开曼、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股东 CIG Holding 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锁定期届满之
日起 24 个月内,若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
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若在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
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
价格应不低于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当
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次发行及上市
前拥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发行人已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
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公司股东上海康令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康宜桥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康桂桥、康梧桥、安丰和众、江苏高投、上海建信、
上海金目、上海盛彦、江苏邦盛、上海盛万、上海盛万彦润、安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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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先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电科诚鼎、安丰宸元、邦盛聚泓、人才基金、宝鼎爱
平、盛曳资产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本单位入股发行人工商变
更备案完成之日( 2016 年 3 月 29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Gerald G Wong、赵海波、韦晶承
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
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
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
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
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
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
格。 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
次发行及上市前拥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
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本人在任职期间(于
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 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
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
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另,在本人
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
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
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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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黎雄应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 24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
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格。 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本次发
行及上市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
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
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
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拥有的发行人
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
调整后的价格。 本人在任职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
束后) 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
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
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
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兼财务总监期
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
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公司董事阮志毅、何晓秋、樊利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
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
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 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本
次发行及上市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首次出现发行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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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拥有的发
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
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本人在任职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
定期结束后) 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
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
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
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
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
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公司监事傅继利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任职期间
(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 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
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
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
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
公司监事朱燕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间
(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 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
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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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
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
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
公司监事胡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间内
(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 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
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另,在本
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 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
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
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定。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相关减持行为还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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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