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JIANGYIN JIANGHUA MICROELECTRONICS MATERIALS CO., LTD.
(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云顾路58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1,5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
的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24.18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3月27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6,000.00万股
1、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殷福华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及本人的关联自然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
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江化微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
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下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江化微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 (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
实际控制人对所持股份 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
自愿锁定的承诺 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减持前
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
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
易所规则要求。
(3)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
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三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
人所持公司股份低于 5%的,本人将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
上述承诺。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
让比例不得低于 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
行。
1-7-1
(4)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
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
得进行股份减持。
(5)本人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完毕后,继续减
持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殷福华之一致行动人季文庆、杰华投资
承诺:
(1)本人/本公司持有的江化微股份自江化微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江化微
回购本人/本公司持有的江化微股份。
江化微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公
司所持江化微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公司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应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
人/本公司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本公司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减
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本人/本公司拟减持所持江化微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
日通过江化微公告减持意向,本人/本公司持有的江化微股份低于
5%时除外。
(3)本人/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
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得超过江化微股份总数的1%。本人/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本公司所持江化微股份低于5%的,本人将
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
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转让价
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4)若本人/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
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
1-7-2
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
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5)本人/本公司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江化微股份完毕
后,继续减持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江化微股份的,应当遵守《上
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3、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唐艳、姚玮承诺:
(1)本人持有的江化微股份自江化微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江化微回购本人
持有的江化微股份。在本人担任江化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江化微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江化微股份;离职6个月
后的 12个月内转让江化微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江化微股票总
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江化微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
江化微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应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
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将在减持
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江化微公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
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
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
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
得进行股份减持。
(4)本人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江化微股份完毕后,继续
减持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江化微股份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大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曾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陈永勤、张改
1-7-3
仙承诺:
(1)本人持有的江化微股份自江化微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江化微回购本人
持有的江化微股份。在本人担任江化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江化微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江化微股份;离职6个月
后的 12个月内转让江化微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江化微股票总
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江化微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
江化微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应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
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将在减持
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江化微公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
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
券交易所规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