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n Hebangg Corporationn Limitedd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沔坝村)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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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10,0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5,000 万股
(1)本公司控股股东和邦集团及实际控制人贺正刚承诺:
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东恒世达昌、万川吉、硅谷天使、德同银科、
德泉投资、海底捞、华峰投资、慧远投资分别承诺:严格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公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诺: 购该部分股份。
(3)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贺正刚承诺:在上述承诺的
限售期届满后,如本人仍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
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不再
担任公司上述职务,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
(4)相关股东将授权公司董事会于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锁
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2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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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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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35,000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10,000万股,发行后
公司总股本不超过45,000万股,均为流通股。
公司控股股东和邦集团及实际控制人贺正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恒世达昌、万川吉、硅谷天使、德同银科、德泉投资、海底捞、华
峰投资、慧远投资分别承诺: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
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贺正刚承诺: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如本人
仍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不再担任公司上
述职务,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一)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2011年4月25日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以
及2011年12月20日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本公司股票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如因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年度现金利润
分配比例不足10%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公司留存资金的使用计划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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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在此种情况下,股东大会审议该等年度
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3、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
企业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制定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以及调整规划或计划安排
时,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并充分听取独立董
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
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
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报股东大会表
决通过。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
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经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严格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还审议通过了《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该回报规划进一步规定了公司分红具体回报规划和未来三年的股利
分配计划。
关于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 股
利分配政策”。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1年12月20日召开的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股票
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全部由本次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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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说明
2012年4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2年第12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
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
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企业应当在年度
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三、在《西部地区鼓励类
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
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
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
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
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
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七、本公告自2011年1
月1日起施行。”
公司符合上述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产业范围,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在其审
核确认后,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由于2011年度公司财务报表报出时,
上述文件尚未颁布,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告及本招股说明书相关数据均按照25%
的所得税率计算编制。
截至2012年5月31日,公司已完成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经主管税
务机关审核确认,公司所得税按15%缴纳。在后续财务报告编制时,公司将根据
相关政策的变化决定是否对201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如按15%所得税税率计算,公司2011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为41,624.57万元,如按本次发行1亿股计算,发行后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为0.92
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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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风险:
(一)公司现有主要产品纯碱和氯化铵属于基础化工产品,其市场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