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人 (主承销商):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1、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和邦股份”) 根据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2年5月18日修订)、《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
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0]26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
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的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本次发行
在网下发行比例、回拨机制、网下配售股份锁定期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
资者重点关注。
2、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采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申购电子平台(以下简
称“申购平台”)进行,请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认真阅读本公告。关
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以
下简称“《细则》”)等相关规定。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
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
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
1、发行人所在行业为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
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定价市盈率水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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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估值指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或其他估值指标),存在未来发行人
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如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 25%,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可能推迟相
关发行流程,重新询价或补充披露盈利预测后重新询价,存在发行不能如期完成
的风险;
2、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计划所需资金量为 117,580 万元。如果本次发行
所募集的资金量超出发行人实际资金需要量,因发行人对超出部分的资金使用尚
未规划具体用途,如果未来这部分资金发行人不能合理、有效使用,将对发行人
的盈利水平带来不利影响,存在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
失的风险;
3、如果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量相对实际项目资金需要量存在重大差异,对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
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属于发审会后发生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将按照有关
规定决定是否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须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应在审核通过后再办理
重新询价等事项。
重要提示
1、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10,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04 号文
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
西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简称为“和
邦股份”,股票代码为“603077”,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
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
上资金申购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A股发行数量
不超过1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2.22%。其中网下发行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即5,000万股;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发行总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3、本次发行的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
销商)根据向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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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通过向配售对象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参与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和配售
对象,应向上交所申请获得网下申购电子平台 CA 证书,安装交易端软件方可登
录申购平台。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报价、查询均须通过该平台进行,通过该平台
以外方式进行报价视作无效。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应自行负责 CA 证书、用户密
码的安全保管及终端的正常使用。
4、可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询价对象是指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10年修订)和《指导意见》中界定的询价对象条件,且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
登记备案的投资者,包括保荐人(主承销商)自主推荐、已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
案的询价对象及个人投资者。
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及其他适用于该配售对象的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上述可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询价对象于2012年7月9日(T-8日,T日为网上发
行申购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12:00前已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
案的配售对象方可参与初步询价,但下述情况除外:
(1)与发行人或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管
理的配售对象;
(2)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有关联关系的个人投资者;
(3)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
5、拟参与本次股票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应在初步询价首日 2012 年 7 月
10 日(T-7 日)9:30-15:00 通过申购平台向上交所报备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证
券账户及其关联账户(确无关联账户的无需申报,具体规定请查阅上交所网站公
布的《关于各新股网下发行配售对象报备相关账户信息的通知》)。
6、初步询价报价时,询价对象应在同一界面为其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全
部配售对象报价,确定后统一提交,原则上只能提交一次,多次提交的,以最
后一次提交的报价信息为准。报价时,须同时申报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每个
配售对象最多可填报 3 个拟申购价格,以 0.01 元为一个最小申报价格单位,最
高拟申购价格不得超过最低拟申购价格的 120%。每个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
购数量,3 个拟申购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之和不得超过网下发行股票总量,
即 5,000 万股,同时每一个拟申购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均不低于网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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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最低申购量,即 100 万股,且申购数量超过 100 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
7、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全部落在发行人和
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之下,该配售对象不得进入累计投
标询价阶段进行新股申购。
8、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其中有一个或一个
以上报价落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之内或区间上
限之上(以下简称“有效报价”),该配售对象可以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申购
新股,且必须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
9、初步询价中有“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时,可以在对应的
价格区间内最多申报 3 笔(每个价格申报 1 笔),以 0.01 元为一个单位最小申报
价格单位,多笔申报的累计申购股数不得少于初步询价阶段“有效报价”中对应
“拟申购数量”总和,上限为该“拟申购数量”总和的 150%,同时不超过网下
发行数量,即 5,000 万股,每个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的申购数量的上限和下限
可通过申购平台查询。
10、参与网下申购配售对象应在申购期间及时、全额缴付申购款。初步询价
中有“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未能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或未能在规定的
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保
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定价、网下发行
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予以披露,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1、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
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
购。
12、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 2012 年 7 月 10 日(T-7 日)至 7 月 16 日
(T-3 日)。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期间每个交易日 9:30—15:00。
13、本次网下发行的申购时间为 2012 年 7 月 18 日(T-1 日)及 2012 年 7
月 19 日(T 日)(T 日是指网上资金申购日)的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2012 年 7 月 19 日(T 日)9:30-11:30、13:00-15:00,敬请投资者关注。
14、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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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名称、收付款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等),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 2012
年 7 月 9 日(T-8 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为准,未在上
述时点前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
不一致所致后果由询价对象、配售对象自负。
15、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
总体申购情况于 2012 年 7 月 20 日(T+1 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和
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并在 2012 年 7 月 23 日(T+2 日)在《四川和邦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16、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 2012 年 7 月 23 日(T+2 日)在《四
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
中披露确定的发行价格,并同时披露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的发行人研究报告
的估值结论及对应的估值水平、发行人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指标,以及所有配
售对象的报价明细。
17、本次发行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
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
行等事项: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申报的询价对象不足 20 家;发行人和保
荐人(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区间未取得一致。
18、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招股意向书中公布的拟投入项目的资
金需求额,不足部分将由公司通过自筹方式予以解决。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
招股意向书中公布的拟投入项目资金需求总额,公司将按照目前的资金状况和有
关的管理制度,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19、推迟发行或重新询价:当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拟定发行价格对应
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 25%时,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召开董事
会并于两日内刊登公告。需要重新询价的,发行人及保荐人 (主承销商)将及时
公告推迟发行及重新询价的有关情况。
20、本次发行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