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
序号 文件名称
1 发行保荐书
2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5 发行人最近一期的审阅报告
6 法律意见书
7 律师工作报告
8 公司章程(草案)
关于核准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9
发行股票的批复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 发行保荐书
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接受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环能”、“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物产环能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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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明......1
目录......2
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3
一、保荐机构名称......3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3
三、发行人情况......4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4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5
第二节保荐机构承诺事项......7
第三节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意见......8
一、推荐意见......8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8
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9
四、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9
五、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15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重大问题提示......16
七、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18
八、保荐机构及发行人聘请第三方机构的情况......20
附件一:......23
附件二:......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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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一)保荐代表人
丁旭,保荐代表人,证券执业编号:S1010720100024,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完成曲美家居IPO、慧辰资讯 IPO、利亚德定向增发股票、国机汽车定向增发股票、宁波热电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项目。
最近 3 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邓睿,保荐代表人,证券执业编号:S1010719110003,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曾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完成了长城证券IPO、辰安科技 IPO、药石科技 IPO、双杰电器 IPO、诚志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海印股份可转债、华东重机可转债、长春燃气定向增发股票、中超电缆定向增发股票、特变电工公开增发、腾达建设公开增发等项目。
最近 3 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二)项目协办人
王云锐,证券执业编号:S1010120040025,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参与三棵树定向增发、物产中大分拆财务顾问等项目。
最近 3 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吴霞娟、李柄灏、漆宇飞、于鹏、毕志聪、乐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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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情况
中文名称: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JMI Environmental Energy Co.,Ltd.
注册资本: 45,752.2642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钟国栋
成立日期: 2000年6月29日(2012年7月6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庆春路137号
一般项目:煤炭及制品销售;国内贸易代理;生物质能技
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保咨询服务;
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
赁;住房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
经营范围: 许可审批的项目);物业管理;装卸搬运;财务咨询;企
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
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
结果为准)。
本次发行证券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经自查并对发行人的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后确认,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关系如下:
(一)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
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如下:
保荐机构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信用融券专户、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分别持
有发行人控股股东物产中大 1,866,851 股、176,600 股和 300,200 股,合计占物产
中大总股本的 0.05%。
除上述情况外,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除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可能通过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而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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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少量股票外,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其他权益关系。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内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审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参会委员;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落实。
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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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核意见
2020 年 11 月 13 日,在中信证券大厦 11 层 19 号会议室召开了物产环能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项目内核会,对该项目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本保荐机构内核部同意将物产环能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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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