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ZJMI Environmental Energy Co., Ltd.
(杭州市庆春路 137 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数量及占发行后总 本次发行股票 10,043.1800 万股,即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8.00%。
股本的比例 本次发行采取全部发行新股的方式,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15.42 元/股
发行日期 2021 年 12 月 6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55,795.4442 万股
一、公司控股股东物产中大及其控股子公司物产金属、物产国际
分别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
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转让双
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
份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份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份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
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二、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国资公司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通过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物产中大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转
诺 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
人股份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份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份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
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三、公司间接股东交通集团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通过
物产中大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
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转
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
人股份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份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份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
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四、公司股东河北港口投资、杭州持瑞、杭州持泰、宁波持鹏、
宁波持欣、宁波持鹤分别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
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 A 股股票。因发行人进行权
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A 股股票发生变化
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单位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
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本人
还将依法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
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
离职而放弃履行本项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六、公司全体监事分别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
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本人
还将依法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七、公司赵守江、朱晓明等 30 名自然人股东分别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
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 A 股股票。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A 股股票发生变化的,仍遵守
上述规定。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
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
相应责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1 年 12 月 3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