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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69 沪市 海汽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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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69:海汽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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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海汽集团                股票代码:603069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ainan Haiqi Transportation Group Co.,LTD.
(注册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 24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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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汽集团”、“公司”、“本公司”
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海南海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汽控股”) 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海汽集团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控
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股东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南高速”) 、海南省农垦
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农垦集团”) 、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海峡股份”) 、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钢集团”)承诺:自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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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海汽集团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海汽控股为避免今后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出具了《承诺
函》,并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股份公司存
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及活动;
2.本公司愿意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不直接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
间接从事构成与股份公司业务有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
3.本公司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
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股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
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或委派人员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未来如有在股份公司经营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本公司将介绍给股
份公司;对股份公司已进行建设或拟投资兴建的项目,本公司将在投资方向与项
目选择上避免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
5.如未来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拟进行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的经营业
务,本公司将行使否决权,避免其与股份公司发生同业竞争,以维护股份公司的
利益;
6.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
四、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
相关承诺
(一)公司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
本公司承诺:若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启动回购措施的时点及回购价格: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
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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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
份回购措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
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
式或金额确定。
(二)控股股东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
控股股东海汽控股承诺:若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海汽控股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启动购回措施的时点及购回价格: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
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海汽控股将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启动股份购回措施,依法购回已转让
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监会、上
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海汽控股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海汽控股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
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
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三)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赔偿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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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上述相关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
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
上述相关人员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
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
遵守,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以上
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事务所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因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
未被遵守,本所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海汽控股承诺:海汽控股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目前海汽控股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量的 10%,其
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减持底价应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海汽控股减持时,须在减持
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海汽控股减持
将通过上交所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海汽控股的
减持行为不得违反海汽控股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说明或承诺。
若海汽控股的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了相关说明或承诺,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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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
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海南高速承诺: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海南高速每年
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目前海南高速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量的 30%,减持价格(如
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
持底价应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海南高速减持时,须在减持前四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海南高速减持将通
过上交所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海南高速的减持
行为不得违反海南高速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说明或承诺。若海
南高速的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了相关说明或承诺,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农垦集团、海峡股份、海钢集团分别承诺:锁定期满
后 24 个月内,农垦集团、海峡股份、海钢集团每年各自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
目前农垦集团、海峡股份、海钢集团分别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量的 50%,减持价格
(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减持底价应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农垦集团、海峡股份、海钢集
团减持时,须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农垦集团、海峡股份、海钢集团减持将通过上交所协议转让、大宗交易、
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农垦集团、海峡股份、海钢集团的减持行为不得
违反其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说明或承诺。若农垦集团、海峡股
份、海钢集团的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了相关说明或承诺,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
人所有。
保荐机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
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
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核查了上述承诺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发
行人及其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作出的决议或声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签
署承诺函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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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
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五、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

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本公司制定了以下股
价稳定计划预案,预案经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本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有效。本预案明确,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及时采取以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