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68 证券简称:博通集成 公告编号:临 2021-058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通集成”)
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智慧
交通与智能驾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在原实施主体博通集成电路(浙江)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博通”)基础上,增加母公司博通集成作为
实施主体,对应增加的实施地点为上海,即由博通集成及全资子公司浙
江博通作为该募投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
本次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不会改变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212 号”《关于核准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非公开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共 11,711,432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65.00 元,共募集资金
761,243,080.00 元,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6,996,315.31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4,246,764.69元。
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6102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以及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 智慧交通与智能驾驶研 67,332.56 66,124.31
发及产业化项目
2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汇总 77,332.56 76,124.31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基本情况
(一)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地点的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智慧交通与智能驾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在原实施主体浙江博通的基础上,增加上市公司母公司为其实施主体,对应增加上海为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 变更前后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智慧交通与智能 变更前 浙江博通 浙江嘉善
驾驶研发及产业 变更后 浙江博通 浙江嘉善
化项目 博通集成 上海
除上述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外,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投资方向等均不存在变化。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地点的原因
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进展及业务发展情况需要,结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公司“智慧交通与智能驾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在原实施主体的基础上,增加母公司作为实施主体,有利于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优化公司内部的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公司现有资源的整合优势,促进募投项目更高效开展,保证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
四、新增实施主体的情况
(一)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次新增项目实施主体博通集成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9410818Q
成立日期:2004 年 12 月 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0,424,966 元
法定代表人:Pengfei Zhang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东路 1387 号 41 幢 101(复
式)室 2F-3F/102(复式)室
经营范围:集成电路的研发、设计;软件的设计、开发、制作,销售自产产品,提供相关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和软件产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及相关配套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实施方式及募集资金管理
除前述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外,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投资方向等不存在变化。募集资金将严格按照规定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五、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且是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的实施主体增加,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情形,也未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科学合理决策,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和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实现公司与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六、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募投项目的相关安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确保公司持续快速的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利益。
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表决程序,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等实质情形,其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新增母公司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慧交通与智能驾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用途,不会对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公司已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均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