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金海通 股票代码:603061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JHT Design Co.,Ltd.
(天津华苑产业区物华道 8 号 A10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3 年 3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通”、“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的报告期均指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1-6月。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学峰、龙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任后 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4、若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5、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二)发行人企业股东南通华泓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发行人企业股东旭诺投资、聚源聚芯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发行人自然人股东高巧珍、陈佳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发行人申报前 12 个月内取得公司股份的企业股东上海金浦、南京金
浦、上海汇付承诺
1、本企业在公司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前 12 个月内新取得的公司股份,自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发行人申报前 12 个月内取得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杨永兴、秦维辉、
杜敏峰、余慧莉、张继跃、鲍贵军承诺
1、本人在公司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前 12 个月内新取得的公司股份,自本人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2、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股东天津博芯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仇葳;高级管理人员刘海龙、谢中泉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4、若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5、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九)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监事宋会江、汪成、刘善霞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担任公司监事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若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4、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二、本次发行概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4,500万股,本次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数量为1,5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稳定公司股票价值,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构建稳定的投资者群体,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的基础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针对上述预案,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①公司回购股份;②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③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①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②不能导致实际控制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份。如因公司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2、第二选择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
约收购义务;
(2)在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份仍未满足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3、第三选择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