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8 证券简称:永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1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
了第五届董事会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修订)》、《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最新规定,结合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公司拟对现行《贵州永吉印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修订前的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公司”)。公司以发起设立形式设 司”、“股份公司”)。公司以发起设立形式设立,系由贵州永吉印务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 立,在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来,贵州永吉印务有限公司原有债权、债务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
由股份公司承继。公司在贵阳市工商行政管 91520100214435085H。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
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
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
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
理。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转让。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
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计划;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项。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额,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额超过五千万元; 过五千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本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
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的
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