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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股份: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3-03-31

永吉股份: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等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交易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
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以转让股份的额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6 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 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及予以公告。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八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公
司股份的股东,不得进行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行为,
应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第三章的相关规范。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处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或信誉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知悉内幕信息的相关员工违反本办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内”、“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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