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3053 沪市 成都燃气


首页 公告 603053:成都燃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二级筛选:

603053:成都燃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9-12-16


股票简称:成都燃气                        股票代码:603053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Gas Group Co., Ltd.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 19 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1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燃气”“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股份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成都城投集团

    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城投集团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所持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函内容如下:

    “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全部归发行人所有,由发行人董事会负责收回。如本公司未将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罗龙、陈多闻、青倩、高敏、侯刚、石华强、陈季、罗庆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所持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函内容如下: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 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 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地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全部归发行人所 有,由发行人董事会负责收回。如本人未将减持所得交发
行人,则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华润燃气投资

    公司股东华润燃气投资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所持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函内容如下:

    “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港华燃气投资

    公司股东港华燃气投资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所持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函内容如下:

    “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其他自然人股东

    除 4 名未确权股东及 8 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持股
5%以下的发行人股东彭俊福等 1,322 人承诺: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及程序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当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如果最近一年末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导致净资产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应当在 10日内召开董事会制定 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该等方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完成必要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实施方案。
  (二)终止实施条件

    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间,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
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终止实施方案。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成都城投集团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城投集团应当在符合股票交易及国资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稳定股价 方案确定的增持金额和增持期间,以自有资金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 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并保证增持实施完毕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增持金额应符合下列限定条件 :

    (1)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自上一会计年度年初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日累计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总额的 20%,如未获得现金分红,则单次增持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且不低于 200 万元。

    (2)成都城投集团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 股票进行增持;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1)项与本项冲突,按照本项执行。

    除因被强制执行等情形必须转让公司股份或触发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实施条件外,在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城投集团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当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稳定股价方案确定的回
购金额和回购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并保证回购实施完毕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在制定稳定股价方案时,将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确定具体回购金额,且符合下列限定条件:

    (1)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3)公司累计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稳定股价方 案确定的增持金额和增持期间,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 份,并保证增持实施完毕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增持金额应符合下列限定条件:

    (1)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自上一会计年度年初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日累计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税后薪酬(未在发行人处领取 薪酬的董事,则以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的上年度薪酬平均数为标准以其自有资金作为资金来源按照前述原则增持发行人股票)总额的 20%。

    (2)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如上述第(1)项与本项冲突,按照本项执行。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等情形必须转让公司股份或触发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实施条件外,在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 购其持有的股份。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其不因在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发行人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的相应承诺。

  (四)稳定股价方案实施的顺位要求

    稳定股价方案的实施,以控股股东成都城投集团增持公司股份为第一顺位,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为第二顺位,公司回购股份为第三顺位。

    若控股股东成都城投集团按承诺的最高金额增持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股价稳定方案终止实施条件的,则由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若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按承诺的最高金额增持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股价稳定方案终止实施条件的,则由公司启动回购股票程序。
  (五)不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城投集团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由公司暂扣并代管,
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

    (3)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

    3、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