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50号西门口广场写字楼
第12层(自编层第13层)全层单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
腾飞一街2号61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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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1.00元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发行股数: 5,000万股,不低于本次发行后公司 每股发行价格: ]元
总股本的1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 [
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6月15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40,399.62万股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广州市国资委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在发行人上市后的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锁定期
届满后两年内若进行股份减持,则所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上年末其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数量的10%。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
本次发行前 定办理。
股东所持股份的流 2、发行人181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
通限制以及自愿锁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定的承诺: 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在发行人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
调整。锁定期届满后,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
行人股份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
导致无效。
4、经广东省国资委《关于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暨国
有股划转社保基金的批复》(粤国资函[2015]440号)批复同意,并根据《境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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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相关
规定,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的发行人国有股,
全国社保基金会承继原国有股东广州市国资委的禁售期义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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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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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一章
节的全部内容:
一、 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广州市国资委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在发行人上市后的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锁定
期届满后两年内若进行股份减持,则所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上年末其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数量的10%。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
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
关规定办理。
发行人181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
调整。锁定期届满后,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
行人股份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
导致无效。
经广东省国资委《关于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暨国有
股划转社保基金的批复》(粤国资函[2015]440 号)批复同意,并根据《境内证
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相
关规定,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的发行人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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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全国社保基金会承继原国有股东广州市国资委的禁售期义务。
二、关于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
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则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具体措施
包括:
(一)启动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
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
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
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
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
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
合上市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发行人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
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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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股份公司股本的1%。连续12个月内公司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回购时公司股本
的5%,且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