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27 证券简称:千禾味业 公告编号:临 2021-003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 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禾味业”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本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03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366,662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665,675,318 股的0.3555%。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00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287,400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665,675,318股的 0.3436%。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3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9,262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665,675,318 股的0.0119%。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1、2017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草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7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草案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17 年 8 月 25 日至 2017 年 9 月 4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
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
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公告的《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没有新增激励对象,因此无需补充公示。2017 年 10 月20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7 年 10 月 25 日,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7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17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完成了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598.52 万股,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32,000 万股增加至 32,598.52 万股。
7、2018 年 7 月 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回购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32,598.52 万股变更为 32,620.00万股。
8、2018 年 10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向 5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48 万股限
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9、2018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发布了《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结果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 2018 年 10 月 19 日。本次预留授予
限制性股票 25.48 万股,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32,594.52 万股增加至32,620.00 万股。
10、2018 年 11 月 1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03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177.156 万股;同时,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40,000股,回购价格为9.17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同意意见。
11、2018 年 12 月 4 日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9 年 1 月 11 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事项,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由 326,202,714 股变更为股 326,162,714 股。
12、2019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同意意见。2019 年 5 月 9 日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回购
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为 103,600 股。
2019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
由 465,785,258 股变更为股 465,681,658 股。
13、2019 年 12 月 1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同时,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14、2020 年 4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15、2021 年 1 月 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17 年 12 月 13 日,首次授
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已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届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
记日为 2018 年 10 月 19 日,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已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说明
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预留授予部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或监事;
2、激励对象成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千禾味业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5、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6、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8、激励对象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或激励对象泄露内幕
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
9、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公司 2019 年营业收入为 1,355,147,203.67 元,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1 以公司 2016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 以 2016 年营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