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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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 48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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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江苏大厦 38-4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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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股)
二、本次拟发行股数: 不超过5, 068万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
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价格: 6.51 元/股
五、预计发行日期: 2015年5月 21日
六、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立( A股)股票
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证券投资基金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
外)
七、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八、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20,268万股
九、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与公司控股股东中石大控股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 公司控股股东中石大控股承诺: 本公司作为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大胜华”)的控股股东,将严格履行石大胜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在本公司所持石大胜华股份锁定期
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石大胜华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
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
等。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石大胜华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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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公司在石大胜华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石大胜华股份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石大胜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本公司将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石大胜华股票走势及公开
信息、本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本公司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
股票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
发行人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减持发行人股
票。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公司承诺
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
公司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 年。如本公
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中与
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 公司股东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 郑军、 吕俊奇、宋会宝、
孙武、丁伟涛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除上述锁定期外, 自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
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在
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关于减持本人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
发行人老股(不包括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在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发行人的股份)事
项,本人承诺如下:( 1)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 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
本人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老股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老股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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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 届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本人
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老股数量不超过本人第 13 个月初持有发行人老股
总数的 25%。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
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
人方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
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
行人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
动延长 1 年。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
在发行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4、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财企[2009]94 号)的有关规定,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同意公司国
有股东中石大控股在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 A 股)并上市获得批准后,从持有
的公司股份中转持发行股票数量( 5,068 万股)的 10%,即 506.8 万股给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本次转持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公司的股份比
例为 2.5%,并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十、保荐人(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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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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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 股份锁定承诺
(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与公司控股股东中石大控股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
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 公司控股股东中石大控股承诺: 本公司作为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大胜华”)的控股股东,将严格履行石大胜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在本公司所持石大胜华股份锁定
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石大胜华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
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
式等。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石大胜华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
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公司在石大胜华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石大胜华股份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石大胜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格。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
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
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
券市场情况、石大胜华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
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
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
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
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减持发行人股票。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
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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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
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 年。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
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三) 公司股东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会
宝、 孙武、丁伟涛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除上述锁定期外, 自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
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
理。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关于减持本人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前
持有的发行人老股(不包括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在公开市场中新买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