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25 证券简称:大豪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1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因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么岳和王
大彧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4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并且因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未达到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将对其余 46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 162.84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以上 48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76.84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本次回购注销股份具体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万股) 注销股份数量(万股) 注销日期
176.84 176.84 2022 年 1 月 21 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么岳和王大彧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应对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4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并且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未达到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应对其余 46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 162.84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76.84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
见 2021 年 10 月 21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
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047);以及 2021 年 11 月 2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49)。
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并于 2021年 11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就本次回购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事宜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截至申报期间届满之日,公司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1 日、2021 年 6 月 10 日分别完成了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按照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为 4.20 元/股。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1、因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么岳和王大彧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4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2、以 2015-2017 年度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
为 5.46%,2020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为 8.58%;2020 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为11.95%。公司前述 2020 年度业绩未达到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以 2015-2017 年度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0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2020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7.5%;2020 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不低于 9.3%。”的业绩考核条件,应对 46 名(不包括离职人员)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 162.84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公司有权单方面回购注销本次股权激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对以上 48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回购数量合计 176.84 万股,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0.19%。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股权激励对象 48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176.84 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244.26 万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账户号码:B883273245,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 48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176.84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过户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完成回购注销,公司后续
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4,211,000 -1,768,400 2,442,60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921,890,711 0 921,890,711
合计 926,101,711 -1,768,400 924,333,311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股份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9 日
报备文件
(一)回购注销实施申请
(二)经公司及董事会盖章、董事长签字的说明及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