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荣成市石岛龙云路46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简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1.00元
发行股数: 不超过2,640万股,全部为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预计发行日期: [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发行后总股本: [ ]万股
1、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德华、张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王壮等130名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芜湖瑞业、芜湖瑞尚、荣成中天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本次发行前股东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所持股份的流通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限制以及自愿锁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张德华、王壮、王
定的承诺: 正义、宋国明、王代永、张刚、王祖通、王孝波、王加民、王秀清,以
及分别担任菏泽华鹏、安庆华鹏、辽宁华鹏、山西华鹏、甘肃石岛、器
皿业务中心负责人的股东孙建辉、王德超、李永明、刘江涛、刘玉福、
于冬明等16人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
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的
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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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4、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张德华、
张刚、王壮、王正义、宋国明、王代永、王加民、王秀清同时还承诺:
①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
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
②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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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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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目 录
重大事项提示.......................................................9
一、实际控制人和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9
二、滚存利润分配及分红政策.....................................10
三、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10
四、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措施...........................11
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11
六、特别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