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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20 沪市 爱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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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20:爱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03-24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ppleFlavor&FragranceGroupCo.,Ltd.
            (上海市嘉定区曹新公路3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3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普股份”、“爱普香料”、“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中浩及公司股东轶乐实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馨宇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若承诺人的自然人股东存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在该等自然人股东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承诺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该等自然人股东均从发行人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该等自然人股东均从发行人处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占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除魏中浩、轶乐实业和馨宇投资之外其他21名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此外,公司股东魏中浩、费文耀、梅国游、胡勇成、杜毅、张丽华、王圣文、徐耀忠分别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承诺:“承诺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数量占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通过馨宇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葛文斌、朱忠兰、黄健、冯林霞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馨宇投资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通过馨宇投资转让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数量占承诺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魏中浩、馨宇投资以及上述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爱普香料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爱普香料股份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且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爱普香料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放弃履行。”

三、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36个月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方案,并公告具体的实施措施。主要包括:
    (一)公司将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审议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或者根据规定回避表决;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实施回购股份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所募集的资金回购股份,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二)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其将在公司披露增持计划3个交易日后始、在股东大会通过股价稳定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控股股东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及薪酬二者合计的50%,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0%。
    如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则公司有权自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12个月届满后,对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和薪酬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履行增持义务;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则公司有权自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12个月届满后,对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分红和薪酬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履行增持义务。
    如公司拟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聘任的同

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内容履行同等的承诺和义务。
    (三)在实施稳定股价方案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后,自上述稳定股价方案启动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触发条件的情形,则应继续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若自上述稳定股价方案启动之日起12个月内未再次出现触发条件的情形,则该次稳定股价措施终止。
四、关于本次申报文件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及约束措施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当日进行公告,在5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承诺将按照市场价格回购,如公司股票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下同);回购价格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印花税、资金占用利息等。
    如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承诺及约束措施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控股股东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及发行人上市后减持的股份。控股股东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方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并承诺按照市场价格回购,如公司股票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回购价格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控股股东将对发行人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违反上述承诺,控股股东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及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股份回购或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及约束措施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对发行人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违反上述承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及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中介机构承诺及约束措施
    保荐机构承诺:如光大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因上述行为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光大证券将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如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如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情况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占比(%)           备注
        1     魏中浩                5,661.00    47.17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     馨宇投资              1,920.00     16.00     法人股东
        3     轶乐实业               666.00     5.55     法人股东
    三位股东就爱普股份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本人(公司)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公司)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如有除权、除息,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公司)保证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