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77 号
────────────────────────关于对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国杰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李国杰,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曙光或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披露公告称,时任董事长李国杰的配
偶张某华于 2023 年 3 月 3 日至 2024 年 3 月 14 日期间,累计买
入公司股票 3,343,296 股,累计成交金额合计 153,669,067.94 元;
累 计 卖 出 公 司 股 票 3,342,596 股 , 累 计 成 交 金 额 合 计
154,417,295.06 元。截至公告日,张某华尚持有公司股票 700 股。根据公司公告,短线交易扣除交易佣金、印花税等税费后累计收益 589,779.30 元,已全额上缴公司。
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国杰的配偶在 6 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卖出
又买入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且涉及交易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第 1.4 条、第 3.4.1 条、第 3.4.11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李国杰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国杰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