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现就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使用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拟使用27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抵触;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监管要求。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27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