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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16:新宏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之专项回复

公告日期:2017-09-07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C座五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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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ZipCode:100027电话/Tel:86-010-50867666传真/Fax:86-010-50867998

                电子邮箱/E-mail:kangda@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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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之

                             专项回复

                        二O一七年九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之专项回复

致: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受新宏泰聘请,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根据2017年8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115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就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本回复。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回复未涉及的内容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为准。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用语的含义与前述法律意见书中的用语含义相同。

    本回复仅供新宏泰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一、问题一:草案披露,不考虑配募,本次交易后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汉新、赵敏海父子合计持股26.93%;交易对方与其关联方久太方合合计持有19.82%股份。请补充披露:(1)赵汉新、赵敏海等所持公司股份解除限售的时间;(2)赵汉新、赵敏海在未来36个月内的股份减持计划,以及吴佩芳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36个月内的增持计划,并说明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3)吴佩芳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可能参与本次配套资金认购,如是,请说明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4)结合交易前后公司董事会构成及各股东推荐董事及高管的情况、重大事项决策情况、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等,说明公司控制权是否变更。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一)赵汉新、赵敏海等所持公司股份解除限售的时间

    根据新宏泰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赵汉新、赵敏海于新宏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作出股份锁定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此承诺持续有效,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二)赵汉新、赵敏海在未来36个月内的股份减持计划,以及吴佩芳及其

一致行动人未来36个月内的增持计划,并说明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1、赵汉新、赵敏海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36个月内的股份减持计划

    (1)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的上述承诺外,根据赵汉新、赵敏海于2017年8月出具的《关于股份追加锁定的承诺函》,其不可撤销地作出如下承诺:承诺锁定期延长至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0个月,上述锁定期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锁定期内,其所持公司的上述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期的规定;若本次交易未能实施,则该承诺函自本次交易终止之日起失效。

    因此,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赵汉新、赵敏海自2017年7月1日起未来60

个月内无股份减持计划。

    (2)赵汉新、赵敏海、沈华、余旭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并承诺一致延长锁定期至2022年6月30日。

    ①根据赵汉新、赵敏海提供的资料,赵汉新、赵敏海、沈华、余旭于 2017

年9月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如下:沈华、余旭均确认赵汉新、赵敏海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同意在《一致行动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中予以明确;沈华、余旭均同意作为赵汉新、赵敏海的一致行动人,赵汉新、赵敏海、沈华、余旭同意在对公司行使经营管理决策权及在公司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时,沈华、余旭均与赵汉新、赵敏海保持一致,遵从且以赵汉新、赵敏海的意见为准采取一致行动、作出与赵汉新、赵敏海相同的意思表示;赵汉新、赵敏海、沈华、余旭一致同意,当公司董事会中有各方提名的人员担任董事及/或各方本人担任董事时,沈华、余旭应保证其本人(沈华、余旭本人担任董事时)在公司董事会上进行表决时,与赵汉新、赵敏海保持一致,遵从且以赵汉新、赵敏海的意见为准采取一致行动、作出与赵汉新、赵敏海相同的意思表示;且沈华、余旭应尽力依法促使其提名的人员担任的董事(如有)在公司董事会上进行表决时,亦与赵汉新、赵敏海保持一致,遵从且以赵汉新、赵敏海的意见为准采取一致行动、作出与赵汉新、赵敏海相同的意思表示;沈华、余旭一致同意,为更好地保证本协议的实施和履行,在本协议生效期间,未经赵汉新、赵敏海同意,沈华、余旭不得委托除赵汉新、赵敏海以外的其他第三方行使其在公司的股东权利。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赵汉新持有公司 5,770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8.94%,赵敏海持有公司2,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50%,赵汉新、

赵敏海合计持有公司52.44%股份;沈华持有公司88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的5.94%;余旭持有公司12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81%;赵汉新、赵敏

海、沈华、余旭合计持有新宏泰59.19%股份。沈华、余旭均系公司的副总经理,

其中沈华亦系公司董事。根据上述一致行动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配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赵汉新、赵敏海、沈华、余旭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新宏泰 30.40%的股份,赵汉新仍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赵汉新、赵敏海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②沈华、余旭于2017年9月出具《关于股份追加锁定的承诺函》,其不可撤

销地作出如下承诺:承诺锁定期延长至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0个月,上述锁定

期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锁定期内,其所持公司的上述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期的规定;若本次交易未能实施,则该承诺函自本次交易终止之日起失效。

    2、吴佩芳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36个月内的增持计划

    根据吴佩芳、释加才让、久太方合2017年8月出具的《不参与本次配套资

金认购的承诺函》,其不可撤销地作出如下承诺:其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关联方名义或委托他人等)参与认购本次配套融资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根据吴佩芳、释加才让、久太方合2017年8月出具的《交易完成后60个月

内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地位的承诺函》,其不可撤销地作出如下承诺:自新宏泰向承诺人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至承诺人名下之日起60个月内,承诺人将不通过任何方式增持新宏泰股份,承诺人及承诺人的一致行动人亦不通过任何方式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谋求新宏泰的实际控制权。

    根据吴佩芳、释加才让、久太方合于2017年9月出具的《追加股份锁定承

诺函》,其作出如下承诺:承诺人因新宏泰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其所持天宜上佳的股份所获得的新宏泰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0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交易或转让;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承诺人因履行利润补偿义务,向新宏泰进行股份补偿,不受上述锁定限制;上述锁定期内,承诺人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新宏泰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因此,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除本次交易外,吴佩芳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60个月内不存在增持计划。

   3、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赵汉新、赵敏海及其一致行动人沈华、余旭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0个月内无股份减持计划;除本次交易外,吴佩芳、久太方合、释加才让未来60个月内不存在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且已经承诺不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赵汉新和赵敏海父子仍为新宏泰实际控制人。

    (三)吴佩芳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可能参与本次配套资金认购,如是,请说明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根据吴佩芳、释加才让、久太方合2017年8月出具的《不参与本次配套资

金认购的承诺函》,其不可撤销地作出如下承诺:其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关联方名义或委托他人等)参与认购本次配套融资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因此,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造成影响。

    (四)结合交易前后公司董事会构成及各股东推荐董事及高管的情况、重大事项决策情况、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等,说明公司控制权是否变更

    1、本次交易前后公司董事会构成及各股东推荐董事及高管的情况

    根据新宏泰公开披露信息,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

成,分别为6名非独立董事赵汉新、赵敏海、高岩敏、沈华、刘利剑、唐意和3

名独立董事丁玉强、于团叶、周文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8名,分别为赵敏海

(总经理)、高岩敏(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沈华(副总经理)、唐意(副总经理)、余旭(副总经理)、陈建平(副总经理)、冯伟祖(副总经理)、杜建平(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汉新、赵敏海均为公司董事,且赵敏海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方提供的资料,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不考虑本次配套融资发行股份的情况下),赵汉新和赵敏海父子及其一致行动人沈华、余旭合计持有的新宏泰股份比例为30.40%,赵汉新和赵敏海父子仍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