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1
第三章 股 份......2
第一节 股份发行......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3
第三节 股份转让......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4
第一节 股 东......4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6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8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9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0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2
第五章 董事会......15
第一节 董 事......15
第二节 董事会......17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20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0
第七章 监事会......21
第一节 监 事......21
第二节 监事会......2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2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23
第二节 内部审计......2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2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27
第一节 通 知......27
第二节 公 告......2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2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2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2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30
第十二章 附 则......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由上海创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整体变更设立。于 2011 年 9月 26 日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10229000765590。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960 万股,于 2015年 3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为:SHANGHAI CHUANGLI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新康路 889号
邮政编码:20170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5156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本章程所称总经理、副总经理与《公司法》所指的经理、副经理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为煤矿生产企业提供一流产品、一流服务,为社会、员工、股东创造最佳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矿山设备及配件、工程设备及配
件、电气自动化设备及配件的开发、生产、销售;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物业管理,机电设备领域内的四技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有设备租赁,自有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的安装、维修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原上海创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份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序 号 股东姓名 股份数量(股) 股权比例(%)
1 中煤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37012560 23.726%
2 上海巨圣投资有限公司 27922440 17.899%
3 王凤林 14642160 9.386%
4 管亚平 14451840 9.264%
5 耿卫东 11944920 7.657%
6 芮国洪 11944920 7.657%
7 宋登强 6959160 4.461%
8 廖 平 6424080 4.118%
9 郭 武 4942080 3.168%
10 石华辉 4583280 2.938%
11 邢东辉 2808000 1.800%
12 赵惠德 2478840 1.589%
13 陈 良 1361880 0.873%
14 喻立忠 1101360 0.706%
15 傅东文 989040 0.634%
16 华鹤荣 907920 0.582%
17 陈建文 826800 0.530%
18 朱红云 826800 0.530%
19 林秀敏 687960 0.441%
20 罗 芳 687960 0.441%
21 李英豪 468000 0.300%
22 王长富 468000 0.300%
23 李树林 468000 0.300%
24 常玉林 468000 0.300%
25 郭东林 312000 0.200%
26 张龙清 312000 0.200%
合 计 156000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5156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5156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