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3010 股票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1-119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股票期权授权日:2021 年 12 月 30 日
●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数量:350 万份
●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8.04 元/股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和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预留股票期
权权益的授权日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向 8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0 万份股票期
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毛美英就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杭州)事 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 见书》。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
示期为自 2021 年 1 月 28 日起至 2021 年 2 月 6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
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查,并于 2021 年 2 月 9 日披露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并 披露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1 年 2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
4、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 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2021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 价格和期权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 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期权数量之法律意见书》。
6、2021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 事会对本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杭 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二、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0 万份股票期权。
三、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权日:2021 年 12 月 30 日。
2、授予数量:350 万份。
3、授予人数:8 人。
4、行权价格: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8.04 元/股(该行权价格已根据公司 2020 年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调整,并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不超过 48 个月。
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等待期均
自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
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股票期权总量比例
自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预留股票期权第一次行权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股票 40%
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预留股票期权第二次行权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股票 40%
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预留股票期权第三次行权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股票 20%
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未达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内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7、股票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对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进行行权,除满足上述授予条件一致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对各年度财务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指标
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公司 2021 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 5.60 亿元。
预留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公司2021年和2022年两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
12.60亿元。
预留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 公司2021年、2022年和2023年三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不
低于21.35亿元。
本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基于公司在各业绩考核期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合并报表的净利润测算,并扣除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实施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在对应业绩考核期摊销的股份支付成本的影响,以及因并购子公司在对应业绩考核期可能存在的商誉减值影响。最终以公司年度报告审计
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为准。
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反之,若行权条件未成就,则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2)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行权的上一年度考核为“合格”,才可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行权内所获权益申请行权,否则,其相对应的权益作废,由公司注销/回购注销。
绩效考核等级依据综合考核评分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档次,所对应的行权比例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等级 可行权比例
合格 100%
不合格 0%
(3)针对激励对象的额外考核条件
针对激励对象,制定以下额外考核条件:
行权期 业绩考核指标
公司 2021 年修订的非公开发行方案得以实施(因该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未获本公司或认购方股东
期/预留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大会审议通过、或因监管政策或不可抗力导致该非
公开发行无法实施的除外)。
(4)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条件选取了与净利润有关的指标,该指标有助于直接反映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盈利能力、成本费用控制能力,是综合考虑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