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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1〕0146 号
关于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及重大资产重
组项目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赵春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项目保荐代表人;
郑 瑜,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项目保荐代表人;
李 辉,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
王睿洁,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
陈家伟,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
经查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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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实际控制人靳坤及其一致行动人靳晓堂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的违规行为。2017 年 3 月 17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7 日期间,公司通
过子公司天津北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及自然人林松账户向公司实
际控制人靳坤及其一致行动人靳晓堂累计转出资金 2,380 万元,占
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87%。截至 2017 年 11 月 27 日,上
述资金已收回。2018 年 3 月 19 日至 4 月 25 日期间,公司通过上海
北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自然人林松账户向靳坤、靳晓堂累计
转出资金 12,200 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9.01%。上
述占用资金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收回。此外,上述占用资金中的 1.1
亿元被靳晓堂用于认购公司 2018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该行为被认定为向参与认购的
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郑瑜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李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 《关于对王睿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陈家伟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赵春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沪证监决〔2021〕 138、139、140、141、142 号)查明的事实,
北特科技于 2015 年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并聘请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赵春奎、郑瑜作为保荐代表人。北
特科技于 2018 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并聘请海通证券作为独立财务
顾问,海通证券分别指派李辉、王睿洁、陈家伟作为项目主办人。
在履行持续督导工作期间,赵春奎、郑瑜未勤勉尽责,未充分履行
核查程序,未能发现北特科技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至 2017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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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日期间存在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李辉、王睿洁、陈家伟未
勤勉尽责,未充分履行核查程序,未能发现 2017 年 3 月 17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7 日期间、2018 年 3 月 19 日至 4 月 25 日期间北特科
技存在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也未发现公司向参与认购的公司
董事、总经理靳晓堂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上述人员所签字确认的
历年持续督导报告、相关核查意见等文件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八
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六条,《上市公司并购
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三条、第十二条,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24 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
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
赵春奎、郑瑜及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李辉、
王睿洁、陈家伟予以监管警示。
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等证券服务机构人员应当引
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出具专业意见
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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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