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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09 沪市 北特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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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09:北特科技关于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12

603009:北特科技关于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009        证券简称:北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5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胜诉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暂
 时无法判断本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北特科技”)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 74 民初 1698 号]。现将该
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董巍、王家华、董荣镛、徐洁、董荣兴、张益波、李少雄、董耀俊、董荣舫、全大兴、朱斌、吴鹏、缪延奇、苏伟利、李玉英共计十五名自然人。
  第三人:上海光裕汽车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

    二、本次诉讼审理及判决情况: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判决如下:

  1. 被告董巍、王家华、董荣镛、徐洁、董荣兴、张益波、李少雄、董耀俊、董荣舫、全大兴、朱斌、吴鹏、缪延奇、苏伟利、李玉英应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
将其分别持有的原告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603009)共计20,178,807 股交由原告以人民币 1 元价格回购;

  2. 被告董巍、王家华、董荣镛、徐洁、董荣兴、张益波、李少雄、董耀俊、董荣舫、全大兴、朱斌、吴鹏、缪延奇、苏伟利、李玉英应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 80,643,527.10 元;

  3. 被告董巍、王家华、董荣镛、徐洁、董荣兴、张益波、李少雄、董耀俊、董荣舫、全大兴、朱斌、吴鹏、缪延奇、苏伟利、李玉英应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其已经获得的 2017 年度、2018 年度现金分红款(税后);

  4. 如被告董巍、王家华、董荣镛、徐洁、董荣兴、张益波、李少雄、董耀俊、董荣舫、全大兴、朱斌、吴鹏、缪延奇、苏伟利、李玉英不履行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返还及支付义务,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起向原告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5. 如董巍、王家华、董荣镛、徐洁、董荣兴、张益波、李少雄、董耀俊、董荣舫、全大兴、朱斌、吴鹏、缪延奇、苏伟利、李玉英中任一方不履行上述第二、第三、第四项付款义务,原告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其他十四名被告在其因收购上海光裕取得的股份及现金对价总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剩余被告追偿;

  6. 被告董巍、王家华、董荣镛、徐洁、董荣兴、张益波、李少雄、董耀俊、董荣舫、全大兴、朱斌、吴鹏、缪延奇、苏伟利、李玉英应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1,800,000.00 元;

  7. 驳回原告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700,439.7 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共计人民
币 1,705,439.7 元,由原告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 823 元,由被告董巍、王家华、董荣镛、徐洁、董荣兴、张益波、李少雄、董耀俊、董荣舫、全大兴、朱斌、吴鹏、缪延奇、苏伟利、李玉英共同负担人民币 1,704,616.7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暂时无法判断本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及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后续事项,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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