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绍兴市西大门钟家湾)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
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
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意向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
招股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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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释 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本公司/公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下文也可涵盖其
司/股份公司/喜临 指 前身绍兴市喜临门家俬有限公司、浙江喜临门集团
门公司 有限公司、喜临门集团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华易投
指 绍兴华易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
资
实际控制人 指 陈阿裕
至合投资 指 杭州至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宏德 指 广州宏德投资有限公司
亚派成长 指 深圳市亚派成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商海鹏 指 浙江浙商海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钱江浙商 指 杭州钱江浙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滨江投资 指 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金石投资 指 金石投资有限公司
源盛海绵 指 绍兴源盛海绵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北方公司 指 喜临门北方家具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08 年 3 月更名前为
喜临门控股 指
绍兴元盛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喜临门投资 指 绍兴喜临门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绍兴市元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元盛物业 指
企业
绍兴家天下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
家天下广场 指
制的企业
浙江嘉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
嘉业建设 指
业
绍兴嘉银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
嘉银广场 指
业
浙江汇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
汇银创投 指
业
浙江浙商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喜临门控股参股
浙商创投 指
企业
Inter IKEA Systems B.V.,全球著名的瑞典家居连
宜家公司 指
锁企业,根据上下文涵盖其下属各公司
保荐人/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
指
主承销商 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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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天册所、发行人律
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师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前身系浙江
天健所、发行人会 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天健会计师
指
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发
行人的审计机构
报告期 指 2009 年、2010 年、2011 年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宜家公司是公司最大的客户。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公
司向宜 家公 司销 售实 现的营 业收 入分 别为 24,045.56 万元 、 23,871.35 万元 、
28,437.97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9.92%、35.63%、33.93%(向宜
家公司的销售收入系向宜家贸易(香港)有限公司和宜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销售收入的合计)。宜家公司在选择供应商时综合考虑供应商的产品品质、价格、
生产规模等因素,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如果宜家公司减少向本公司的采购,
或本公司未来不能持续地进入宜家公司的供应商体系,将对公司的销售收入产生
较大的影响。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开始施
行,其中规定“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
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203 号)相关规定,公司是经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四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
企业,在 2008 年至 2010 年享受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规定,公司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
效期为 2008 年至 2010 年,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通过了相关认定机构的复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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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至 2013 年继续享受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若
未来不能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公司利润水平将会受到影响。
(三)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阿裕直接持有本公司 1.79%的股份,并通
过控股股东华易投资间接控制本公司 47.62%的股份,合并控制本公司 49.41%的
股份,预计本次发行后,陈阿裕将控制公司 37.06%的股份,仍处于相对控股地
位。实际控制人有可能利用其对本公司的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经营
决策、投资方向、人事安排等进行不当控制从而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二、其他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本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股票发行前的利润分配遵循如下
方式处理:如果本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批准并成功发行,则
本次发行日前滚存的可供股东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前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后未来三年股利分配
预案
1、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
公司合理资金需求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施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
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
2、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或股票、或两者结合的方式进行
股利分配,在公司盈利及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条件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
3、公司股利分配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且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式。在公司实现
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有足够现金实施现金分红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
况下,公司将实施现金股利分配方式。公司每年以现金股利形式分配的股利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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