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 花王 公告编号:2024-045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2023)鄂 01民初 603 号涉及人民币 67,498,993.54 元及利
息、案件受理费 1,607,583 元及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按照一审判决结果,结合项目进展情况,经公司财务确认,对公司 2024 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暂无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项目最终结算审核金额为准。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
2024 年 5 月 17 日,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公
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送达的(2023)鄂 01 民初 603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12 月 20 日,被告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被告”)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原告签订《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及临空港新城市政道路 PPP 项目建筑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负责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及临空港新城市政道路 PPP 项目所涉道路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案涉项目”)。现案涉项目一期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且质保期已届满,公司亦已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但被告迄今仍欠付 313,156,596.13元工程款。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 8月 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公司
于 2023 年 9 月 1 日向武汉中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或者其名
下价值 313,156,596.13 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武汉中院于 2023 年 9
月 6 日作出(2023)鄂 01 民初 60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
款313,156,596.13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名下的等值财产。经公司向武汉中院变
更本案诉讼请求,2023 年 12 月 26 日,公司收到武汉中院送达的(2023)鄂 01
民初6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法院同意将上述财产保全金额由313,156,596.13元变更为 100,751,30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 12月 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8)。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收到由武汉中院送达的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67,498,993.54 元及利息(利
息以 67,498,993.54 元为基数,从 2023年 11 月 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7,583元,由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16,789元,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担 390,794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按照一审判决结果,结合项目进展情况,经公司财务确认,对公司 2024 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暂无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项目最终结算审核金额为准。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对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5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