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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
2020 年 3 月
目录
第一章 释义...... 3
第二章 总则...... 4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5
第四章 激励工具、标的股票来源...... 7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分配...... 7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锁期...... 8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和授予价格...... 9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锁条件...... 10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不可转让及禁售规定...... 15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6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锁程序...... 17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9
第十三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20
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2
第十五章 本计划的管理、修订...... 24
第十六章 信息披露...... 25
第十七章 附则...... 26
第一章 释义
在本计划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 指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网
本计划、限制性 指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
股票计划
公司依据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
限制性股票 指 人民币普通股,包括因公司送红股或转增股本而调整新增的相应股
份。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 指 依据本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由
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通过本计划后确定。
有效期 指 本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依据本计划授予的全部
限制性股票解锁/回购之日止。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人民网
股票的价格。
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
限售期 指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计算。
解锁期/解除限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认购的限制性股票有条件转让的期限;若达到
售期 指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以申请对其通过本计划所持限
制性股票按 4 年期限匀速解锁。
解锁条件/解除 指 本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一定条件方可按照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解锁
限售条件 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级单位/控股 指 人民日报社
股东
中宣部 指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级有权部门 指 中宣部、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履行审核、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6 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国有控股上市文化公司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二条 本计划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上级单位及上级有权部门审
核同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
第三条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必须具备规范化的公司治理结构,主
要条件包括:
(一)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规范,均能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权。股东大会选举和董事更换的制度健全,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能到位。
(二)公司董事会由 12 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 6 名(含独立董事 4 名),
外部董事人数(包含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总人数的比重为 1/2,薪酬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构成,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三)公司的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建立了符合市场竞争要求的劳动用工制度、绩效考核体系和薪酬福利制度。
(四)公司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五)公司最近两年内未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宣传文化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
第四条 制定本计划的目的与预期目标
1.激发企业的整体创新创造活力,提振业绩,提升市值和回报;
2.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人才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3.树立标杆,激励和调动骨干员工积极性,吸引和留住关键人才。
第五条 制定本计划的基本原则
1.坚持社会效益位于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举;
2.坚持贡献优先、兼顾公平、风险与收益对等、激励与约束结合;
3.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
4.坚持严控范围、强化监督。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第六条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控股上市文化公司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方案》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业务骨干人员;
(二)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由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不得参与本计划;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三)公司控股股东的企业负责人在公司担任除监事以外职务的,可以参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但不能参与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由公司控股股东派出的党政领导干部身份人员担任的董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四)中宣部、中国证监会等上级有权部门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不得参与本计划;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3.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宣传文化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
4.因违纪违规受到纪检监察机关和人事部门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且仍在影响期内的;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被司法、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立案审查的。
5.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7.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8.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0. 中宣部、中国证监会等上级有权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计划下首批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范围包括:
(一)人民网总网中层管理人员,即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
(二)人民网下属各经营单位核心管理人员,即对人民网下属各经营单位经营管理负有领导、执行责任的管理人员;
(三)人民网核心员工,即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关键内容、技术、经营、管理支持等骨干。
第八条 首批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范围不包括:
(一)未在人民网任职、不属于人民网的人员(包括控股股东员工);
(二)人民网的监事、独立董事;
(三)人民网由控股股东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由控股股东派出的党政领导干部身份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四)人民网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中宣部、中国证监会等上级有权部门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第九条 经核算,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批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59 人,占人民网 2018 年底在职员工总数的 9.11%,包括:
岗位类别 人数
总网中层管理人员 64
地方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42
海外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10
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20
核心员工 123
第十条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内明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参照首批授予的标准。
第十一条 激励对象承诺,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计
划规定的不得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