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uangxi Fenglin Wood Industry Group Co., Ltd.
(住所:广西南宁市银海大道 123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附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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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
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恒泰证券”或“本公
司”)。
二、本次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恒泰证券指定保荐代表人靳磊、李荆金具体负责本次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丰林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
荐工作。
靳磊先生,投资银行董事总经理,2008 年 3 月获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负
责或参与太钢不锈、莲花味精、烟台万华、四川路桥、天润发展、深圳惠程等企
业的 IPO 发行上市工作,担任祁连山 2000 年配股和 2009 年非公开发行、TCL
吸收合并整体上市财务顾问、宏达股份 2007 年非公开发行等项目负责人,负责
友利控股、沈阳化工 2008 年非公开发行、三维通信 2009 年公开增发、银座股
份 2010 年非公开发行等项目的发行、保荐工作。
李荆金先生,投资银行董事副总经理,2007 年 4 月获得保荐代表人资格,
曾负责或参与六国化工非公开发行、沈阳化工非公开发行、宏达股份非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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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金盘股份非公开发行、海马股份可转债、三维通信 2009 年公开增发等项目的保
荐工作。
靳磊先生及李荆金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定期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保
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
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三、本次证券发行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为范志华,于 2004 年 5 月获得证券业执业证书,
保荐业务从业期间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为郑勇、李合斌、王爽。上述项目组成员均具
备证券从业资格,无被监管机构处罚的记录。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Guangxi Fenglin Wood Industry Group Co.,Ltd.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市银海大道1233号
注册日期: 2000年8月8日
变更设立日期: 2007年9月21日
联 系 人: 全强
联系电话: 0771-4016666-8616
(二)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发行人是中国最大的“林板一体化”木业集团之一,业务领域涵盖人造板和
营林造林两大板块。发行人在广西建立了南宁、百色、环江、上思四个人造板生
产基地,拥有 53 万 m/a 的人造板产能(其中纤维板产能为 49 万 m/a、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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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板产能 4 万 m/a),速丰林种植面积达 20 余万亩。
人造板产业是提高我国木材资源综合利用率、扩大人工林种植面积、增加森
林碳汇、保护森林资源、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性产业。人
造板产业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在只占有世界森林资源 4.7%、活立木蓄积量 3%
的情况下,生产了全球 40%的人造板产品,支撑了我国家具、木地板、木门等
人造板下游行业产量成为全球第一,同时实现了森林覆盖率的不断提高,满足了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对木质产品的刚性需求,实现了不可估量的生态效益、经济效
益和社会效益。
(三)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1、发行证券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2、发行数量: 5,862万股
3、证券面值: 人民币1.00 元
4、预计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 30,437.94万元
5、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无任何关联关系。
(一)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
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机构或
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拥
有发行人权益、未在发行人任职;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的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六、本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
为保证项目质量,本公司严格实行项目流程控制管理,在项目立项、尽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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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查、文件制作、质控审核、内核审议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控制风险。在北京分
公司设立质量控制部,制定规范的操作流程及尽职调查制度、底稿档案制度等业
务管理制度,以科学的工作程序确保项目的质量。在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指定
专门联系人与项目经办人员实时沟通并实地核查,负责项目的风险控制工作。在
内核程序方面,本公司制定了《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项目内核小组工
作规则暨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核查制度》,成立了投资银行项目内核小组,对证券
发行申请文件承担审核责任。
本项目的具体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1、本项目立项时间为 2011 年 2 月 16 日,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北京分
公司质量控制部指定了 2 名审核人员负责对本项目进行审核,并于 2009 年 11
月 3 日至 10 日、2011 年 2 月 15 日至 20 日进行了 2 次现场核查。
2、项目组制作全套申请文件提交质量控制部进行审核,质量控制部于 2011
年 2 月 20 日出具了初审意见,项目组按照初审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
充、完善。
3、2011 年 3 月 7 日 15:00,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召开会议,对本次证券
发行项目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内核意见,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进行了
逐项落实。
(二)内核意见
经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项目内核小组对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认为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要求,同意予以保荐。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通过充分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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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对丰林股份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
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主营业务突出,具备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
的发展前景;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可进一步提升整体竞争力;发行人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