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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992 沪市 金隅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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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隅集团: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天津建材股权公开挂牌竞买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01


证券代码:601992              证券简称:金隅集团              编号:临 2024-044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天津建材股权公开挂牌竞买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前期交易概述

  2024 年 8 月 30 日,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集
团”“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参与天津建材股权公开挂牌竞买的议案》。

  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建材”)少数股东天津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投公司”)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天津产权”)公开挂牌转让天津建材 11.816%股权,竞买底价为 97,994.42 万元(以下简称“本次竞买事宜”)。金隅集团拟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竞买事宜,并授权公司经理层根据交易实际情况办理本次竞买事宜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确定最终交易价格、具体实施公开摘牌等。金隅集团对竞买标的享有优
先购买权。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北京金隅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天津建材股权公开挂牌竞买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39)。

  二、进展情况

  近日,金隅集团收到天津产权发来的《国有产权交易凭证》,确认金隅集团以底价成功竞得教投公司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的天津建材11.816%股权。金隅集团与教投公司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主要内容
如下:

  (一)交易双方

  甲方:天津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128886504

  乙方: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83952840Y

  (二)产权转让标的及价格

  甲方所持有的天津建材 11.816%股权(以下简称“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979,944,224.19 元。

  (三)产权转让方式及其他事项

  上述转让标的经资产评估确认后,通过天津产权发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采用协议方式,确定受让方和转让价格,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实施产权交易。本次交易产生的交易费用,依照天津产权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涉及的有关税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由双方自行承担。

  标的企业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在股权转让后仍由标的企业全部享有或承担,且新股东按其出资比例对标的企业债权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本次交易不涉及职工安置事项,不涉及资产处置事项。

  (四)产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一次付清方式进行转让价款结算。按照交易条件,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 50,000,000 元自动转为转让价款,剩余价款经甲、乙双方同意不再通过天津产权进行结算,由甲、乙双方自行结算,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当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付清上述剩余价款。
  (五)转让价款划转及产权交割事项

  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乙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甲方指定收款账户。


  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次日起至 2024 年 10 月 25 日期间完成产权
转让的交割。

  经甲、乙双方约定,交易基准日为 2024 年 4 月 30 日。由交易基准
日起至产权转让的完成日止,期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风险由乙方承接。
  (六)权属证明变更

  本次产权转让中涉及的权属证明变更事宜,应在甲方的配合下由标的企业在本合同签署次日起 30 日内期限内完成。

  乙方在未支付全部价款前,不得将股权进行质押、担保等设定他项权;乙方在支付全部价款后,方可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相关手续。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应按保证金金额双倍返还乙方;如乙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则无权请求返还保证金。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将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甲方未能按期完成产权转让的交割,或乙方未能按期支付产权转让的价款,每逾期 1 天,应按转让价款的 0.0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八)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天津产权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标的企业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1.因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益利益的。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的。

  3.因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
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4.因本合同中约定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的。

  甲、乙双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前甲、乙双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甲、乙双方需将有关书面材料报天津产权备案。

  三、其他说明

  公司后续将按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事项,并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