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92 证券简称:金隅股份 编号:临2016-102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金隅股份
股票代码: 601992、HK2009
收购人名称: 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收购人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叁拾伍号12层
一致行动人名称: 北京京国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一致行动人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8层F802单元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叁拾伍号12层
签署日期: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收购人声明
一、本收购报告书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收购报告书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及与其一致行动人在金隅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金隅股份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收购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是指金隅集团将其持有的金隅股份4,797,357,572股(占其总股本的44.93%)国有股份无偿划转至国管中心持有。
本次收购已获得北京市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根据《收购办法》规定,本次收购已经触发国管中心及一致行动人的要约收购义务。香港证监会已经豁免国管中心及其一致行动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国管中心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依法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并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国管中心及一致行动人的要约收购义务后,方可实施本次收购。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收购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收购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收购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收购人声明......2
目录......3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5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17
第四节 收购方式......19
第五节 资金来源......25
第六节 后续计划......26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28
第八节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31
第九节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32
第十节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33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44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49
附表 收购报告书......50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收购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收购人、国管中心 指 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本收购报告书 指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金隅股份、上市公司 指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
金隅集团 指 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一致行动人、京国发基金 指 北京京国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金隅集团将持有的金隅股份4,797,357,572股
(占其总股本的44.93%)国有股份无偿划转
给国管中心。本次无偿划转后,国管中心将
本次收购、本次无偿划转 指 直接持有金隅股份 4,797,357,572 股国有股
份,与一致行动人京国发基金合计持有金隅
股份 4,903,106,674 股(占金隅股份总股本
45.92%)A股股份。
金隅集团与国管中心于2016年10月21日签
《划转协议》 指 署的《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国
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关于北京金隅股份有限
公司的股份划转协议》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国资委 指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监会 指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最近三年及一期 指 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
1-6月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 收购人情况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收购人名称 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 林抚生
注册资本 3,500,000万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
企业类型 全民所有制企业
营业执照注册号 110000011550542
税务登记证号码 110104683551038
成立时间 2008年12月30日
投资及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组织企业资产重组、并
购。((1、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
交易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3、不得发放贷款;4、
经营范围 不得向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
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容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叁拾伍号12层
电话 010-66290055
传真 010-66290599
(二)收购人的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情况及股权结构图
1、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国管中心的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均为北京市国资委。
北京市国资委是北京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2、股权结构及股权控制关系情况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股权关系结构图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3、收购人主要下属企业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国管中心主要下属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持股比例 注册资本
下属企业名称 主营业务
号 (%) (万元)
工业、建筑、地质勘探、交通运输、对外贸易、邮电通
讯、金融保险、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国内商业、
公共饮食、物资供销、仓储、房地产、居民服务、咨询
1 首钢总公司 100.00 726,394.00 服务、租赁、农、林、牧、渔业(未经专项许可的项目
除外);授权经营管理国有资产;主办《首钢日报》;设
计、制作电视广告;利用自有电视台发布广告;设计和
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首钢日报》发布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