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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989:中国重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10-16

601989:中国重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1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工”或“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依法及时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发生或即将发生的、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实、重大事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制度所述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三条  适用于本制度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上述部门或单位指定的责任人及责任部门;

  (七)其他可能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本制度“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持股并控制的子公司,各子公司的重大信息的统计范围应当涵盖其控股、控制的全级次子公司。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持续地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划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信息报告工作,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当形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快速反应机制。各子公司应当指定分管领导或董事会秘书作为本单位重大信息报告的直接责任人,明确相应职能部门作为本单位重大信息报告的责任部门,并将责任人及责任部门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责任人及责任部门应当熟悉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能及时掌握所在单位重大事项,并有权向所在单位领导和其他人员了解本制度所列重大信息的详细情况。如责任人及责任部门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及本制度规定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报告标准和报告时点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立即报告:

  (一)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

  (三)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与上市公司经营同类业务、与上市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产品等利益往来或者冲突事项;


  (五)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六)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七)公司根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为需报告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发生
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或者获悉的当日主动报告,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所持公司股份拟发生或发生变化时,变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无偿划转等;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所持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 1%、5%时;

  (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股份;
  (七)公司根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为需报告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公司、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形之一,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重大经营合同;

  (二)重大交易;

  (三)关联交易;

  (四)重大风险;

  (五)重大变更;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签订重
大经营合同(含:附条件生效和选择权合同)或收到中标通知书,应当将合同要点在合同签订时及时报告:


  (一)合同金额占本单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二)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占本单位或中国重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孰低为准)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三)其他可能对本单位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四)合同金额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属于世界领先或国内首创的重点产品经营合同,也应当在合同签订时及时报告。

  各子公司应当每月向公司报送合同签订及订单承接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下
列重大交易,达到本条规定标准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报告: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含反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十一)公司根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定需报告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第十三条  上述第十二条所列重大交易中,任何超过年度股东大会已批准限额的担保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进行,并需在提供担保的当日报告;其余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履行报批程序后进行,并在有关交易发生前 2 个工作日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本单位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口径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本单位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单位或中国重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孰低为准)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单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单位或中国重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孰低为准)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公司依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定的其他标准。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指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  第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的交易在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当在交易发生前的 2 个工作日报告:
  (一)与关联自然人之间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之间 300 万元以上,且占本单位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第十六条  公司、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
的日常关联交易(第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八)项所列交易),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统计和内部报告义务。各子公司单笔 5000 万元以上的日常关联交易应当在交易发生前2 个工作日报告,并每月向公司报送日常关联交易月度数据。

    第十七条  公司、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以
下重大风险情形,应当提前 2 个工作日或获悉事件的当日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九)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十)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上述(一)至(六)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报告标准为达到本制度第十三条涉及的相关标准。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变更,应当提前 2 个工作日或获
悉事件的当日报告:

  (一)基本情况变更: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领导人员变更: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三)募投项目变更:拟取消、推迟、变更、新增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四)财务会计变更:根据监管规定应进行业绩预告、或盈利预测更正的相关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公司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公司股本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公司回购股份、吸收合并事项;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根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定需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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