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玲珑轮胎 股票代码:601966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LINGLONGTYRECO.,LTD.
(招远市金龙路77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特别提示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玲珑轮胎”、“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7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说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股东承诺
控股股东玲珑集团及关联股东英诚贸易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玲珑集团及英诚贸易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玲珑轮胎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通过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形式取得的股份,以下简称“派生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包括派生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氏家族成员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派生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包括派生股份);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25%,且在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转让该部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机茂有限、颖名有限、中基兰德、丰隆集团、宏时投资、开元投资、智诚东源、元风创投、亿和创投、坤元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派生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包括派生股份)。
(四)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占村、王显庆、张琦、温波、杨科峰、张正亮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派生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包括派生股份);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公司担
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25%,且在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预案
(一)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本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将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使用的资金金额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不少于8,000万元(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
自本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做出并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作相应调整),玲珑集团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玲珑集团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将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如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玲珑集团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玲珑集团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三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玲珑集团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玲珑集团增持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玲珑集团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股份计划。但如果公司披露玲珑集团增持计划后三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玲珑集团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2)玲珑集团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玲珑集团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不少于3,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质押股票贷款等方式筹集)。但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玲珑集团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玲珑集团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玲珑集团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直至玲珑集团实施完毕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或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
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时为止。
(三)公司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且公司及控股股东实施完毕股价稳定措施(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但如果公司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计划后三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使用不少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如有)累计额的30%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完毕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或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
股价措施条件时为止。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一)公司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按市场价格进行回购。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