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LINGLONG TYRE CO., LTD.
(招远市金龙路77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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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20,000万股,其中
符合条件的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6,000万股,
且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应当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
办法》的规定,发行价格与新发行股票的价格相同。公司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
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
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本次符合条件的原股东公开发售
老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限售安排、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控股股东玲珑集团及关联股东英诚贸易承诺: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玲珑轮
胎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
的股份,如通过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形式取得
的股份,以下简称“派生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包括派生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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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
整。
若违反上述股票锁定期承诺,玲珑集团、英诚贸易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
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
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
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 个月。若玲珑集团、英
诚贸易因违反或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
入归公司所有,玲珑集团、英诚贸易将在获得收入的五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玲珑集
团、英诚贸易违反或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玲珑集团、英诚贸易将向公司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氏家族成员承诺: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派生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包括派生股份);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公司
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25%,且在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转让该部分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机茂有限、颖名有限、中基兰德、丰
隆集团、宏时投资、开元投资、智诚东源、元风创投、
亿和创投、坤元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
括派生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包括派生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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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占村、王显庆、
张琦、温波、杨科峰、曹建波、王国梅承诺: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包括派生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包
括派生股份);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不超过25%,且在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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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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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股东承诺
控股股东玲珑集团及关联股东英诚贸易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玲珑集团及英诚贸易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玲珑轮胎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
的股份,如通过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形式取得的股份,以下简称“派
生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包括派生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
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违反上述股票锁定期承诺,玲珑集团及英诚贸易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购回
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 个
月。若玲珑集团及英诚贸易因违反或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
归公司所有,玲珑集团及英诚贸易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
司指定账户。如果因玲珑集团及英诚贸易违反或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
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玲珑集团及英诚贸易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氏家族成员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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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派生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包括派
生股份);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25%,且在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转让该部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机茂有限、颖名有限、中基兰德、丰隆集团、宏时投资、开
元投资、智诚东源、元风创投、亿和创投、坤元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派生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包括派生股份)。
(四)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占村、王显庆、张琦、温波、杨科峰、
曹建波、王国梅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派生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包括派生股份);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
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不超过25%,且在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转
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预案
(一)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本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本公司股
票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
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
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将在不
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本公司将依据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
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稳定股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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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启动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
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
续。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
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
方式。使用的资金金额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不少于8,000万元(资金来源
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
自本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做出并履行公司上市
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
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
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
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作相应调整),玲珑集团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玲珑集团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将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如公司在上
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玲珑集团可选择与
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
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
行启动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