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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发行人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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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招股说明书
声明:本行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
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
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二)发行股数: 不超过 781,000,000 股,本次发行须在得
到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本次发
行股份总数以实际发行情况为准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五)发行日期: 【】年【】月【】日
(六)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 A 股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3,908,054,805 股,其中 A 股不超
过 2,329,033,993 股, H 股 1,579,020,812
股
(八)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不超过 2,329,033,993 股
(九)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1,579,020,812 股
(十)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
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
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本次发行前本行内资股股东所持本行股
份自本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
1、 本行持股 5%以上内资股股东关于股份
锁定的相关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有本行股份 5%以上的内资
股股东重庆渝富、重庆路桥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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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
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公司承诺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在股份限售方面的规定。
( 2)如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则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股票的锁定
期限在本承诺函第一条所述锁定期的基
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 3)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重
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的发行
价。
(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
性规定减持重庆银行股份的,本公司承诺
违规减持重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重庆
银行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
益支付给重庆银行,则重庆银行有权扣留
处置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
支付给重庆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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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公司应向
重庆银行支付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在上
述承诺期间, 如重庆银行发生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2、本行股东重庆水利、重庆地产、力帆
股份、北大方正、重庆旅投、重庆高速和
民生实业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本行股东重庆水利、 重庆地产、 力帆股份、
北大方正、重庆旅投、重庆高速和民生实
业承诺如下:
“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
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将
按有关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3、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担任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持有本行
股份的冉海陵、刘建华、杨世银、周国华、
黄宁承诺如下:
“ ( 1)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 2)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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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重庆
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重庆
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 3)如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
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在本
承诺函第二条所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
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4)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重庆银
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 5)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还将
依法及时向重庆银行申报所持有的重庆银
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①在任职期间内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重庆银行股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持有的重庆银行股份;②本人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15%, 5 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人所
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50%;③本人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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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或买入后六
个月内再行卖出重庆银行股份。
(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
定减持重庆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
持重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重庆银行所
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重
庆银行,则重庆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
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重庆银行的违
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
于抵偿本人应向重庆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
所得收益。在上述承诺期间,如重庆银行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
相应调整。”
担任本行监事且持有本行股份的黄常胜、
周晓红承诺如下:
“ ( 1)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 2)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重庆
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重庆
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 3)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还
将依法及时向重庆银行申报所持有的重庆
银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①在任职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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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重庆银行
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股份。②本人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15%, 5 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人所
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50%;③不会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或买入后六个月
内再行卖出重庆银行股份。
(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
定减持重庆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
持重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重庆银行所
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重
庆银行,则重庆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
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重庆银行的违
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
于抵偿本人应向重庆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
所得收益。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作出的上述承诺。”
4、内部职工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
承诺
本行 220 名持有本行内部职工股股份超过
5 万股的自然人中有 217 人承诺:
“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所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锁定
期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
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15%, 5 年内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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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本行尚有 3 名员工因离职无法取得联系等
原因尚未签署该等承诺函。
(十一)保荐机构:
(十二)联席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十三)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8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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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本行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行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行
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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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本行持股 5%以上内资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有本行股份 5%以上的内资股股东重庆渝富、重庆路桥承诺如
下:
“ 1、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公司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
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股份限售方面的规定。
2、如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股
票的锁定期限在本承诺函第一条所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