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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956: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10-30

601956: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和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谨慎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由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与适用范围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应对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予以配合。

  第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及信息披露联系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二条    如信息披露义务人因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部门给予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公司应及时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内部处分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地可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中规定
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符合暂缓条件的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义务指引》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符合豁免条件的情形,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义务指引》等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须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披露;

    第十九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须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
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一条  本节有关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报送与披露的未尽
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
制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均为临时报告。临时报
告披露的内容包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件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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