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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952 沪市 苏垦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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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952:苏垦农发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公告日期:2017-05-12

股票简称:苏垦农发                                 股票代码:601952

        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ProvincialAgriculturalReclamationand

                          DevelopmentCo.,Ltd.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24楼)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7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

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垦农发”、“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本公司分别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广场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行宫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三元支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次募集资金已存入上述银行账户。2017年5月10日,本公司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与上述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协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1、本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扣除承担的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存放在该等专户内。

    2、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信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开户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本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生球、齐百钢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本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

    6、本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开户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资金监管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资金监管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信证券发现本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资金监管协议自本公司、开户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股份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农垦集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本公司股东航天投资、诚鼎创投、千壹投资、诚鼎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上述公司股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上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本公司国有股东农垦集团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四、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方案,具体如下:

(一)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方案: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2、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达到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情况,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股价稳定方案履行相关义务。

(二)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农垦集团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使用的资金金额为单次使用不少于2,000万元(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且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发行人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流通股份,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使用的资金金额为单次使用不少于1,000万元(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且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每年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20%,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若公司未来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聘任合同中明确上述承诺并要求其履行。

(四)股价稳定方案的优先顺序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一选择,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为第二选择,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三选择。

    公司控股股东所增持的股票数量达到承诺上限后,公司股价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