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版传媒”、“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浙版传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承诺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222,222.2223 万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浙版传媒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关于股份锁定期的相关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浙版集团及其控制的浙版投资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期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三)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前,本公司无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意向;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提前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四)如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本公司、受让方在 6 个月内的任意连续 90 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如届时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新的减持规则的,本公司将严格按新规则执行。
(五)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向发行人申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六)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质押或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出售的,本公司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七)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承诺不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
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不得减持情形。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
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
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
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情况已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截至本
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股东均无违反股份锁定期承诺的行为。
三、公司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 2021 年 10 月 15 日收市,公司股票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
本次发行价格 10.28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据此,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浙版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浙版投资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将自
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原股份锁定期到期日 现股份锁定期到期日
1 浙版集团 171,000.02 76.95% 2024 年 7 月 22 日 2025 年 1 月 22 日
2 浙版投资 9,000.00 4.05% 2024 年 7 月 22 日 2025 年 1 月 22 日
合计 180,000.02 81.00% / /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上述相关股东延长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
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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