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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921: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告日期:2021-10-28

601921: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将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的证监会监管局。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其具体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
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要求免予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
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
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职达到或预期达到 3 个月以上;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度变动;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八)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
更正;

    (二十一)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二)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三)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标准为: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
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
联交易;

    5.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
及以下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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